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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潜在性气体环境),SC31-2:隔爆外壳"d",SC31-3:本安设备和系统"i",SC31-4:增安型"e",SC31-5:"n"型设备保护类型,SC31-7:正压和其他技术方法,SC31-8:静电喷涂及修整设备,SC31-9:用于工商业潜在环境可燃性气体检测的电气设备。CEN和CENELEC受欧洲会、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欧洲标准,已制定潜在性环境区域用标准共计70余个。各成员国必须遵守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范规定,把它作为自己的国家标准出版,不允许有任何更改,相的旧标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废。新标准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员国可以翻译成本国语言版本,并且向报告,用这种方法每个成员国都有与正式版本相同的标准。其中协调标准适用于ATEX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目前由CEN和CENELEC制定的满足ATEX指令要求的协调标准三十余项,具体标准目录如下:CEN制定的防爆标准:EN1127-1:1997性环境-的预防及保护-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EN1127-2:2002性环境-的预防及保护-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烟台ATEX认证诚信企业推荐
欧洲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CEN(非电气设备)、CENELEC(电气设备)、和/或ESTI(电信设备)。这些组织是是**的机构,他们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并且由欧洲联盟公报(OJEU)出版公布。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的欧洲标准,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这一术语(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是这些指令还确立了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如果协调标准的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或他们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那么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证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畴,协调标准保持着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选择是否参照协调标准。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选择采用协调标准,但它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标准)证明其气产品满足基本要求。日照ATEX认证诚信企业推荐
因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欧共体彻底改变了以往那种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而把具体的技术细节交由相关的技术标准去规定。这些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通用的、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欧洲内部贸易壁垒(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产品安全)的战略。自1985年实施“新方法”至今新颁布的技术法规类的指令32个(其中包括在潜在性环境使用的设备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指令),凡与这些指令有关的产品,均须贴有CE标志,方可在欧洲市场流通,此外还有4个未规定CE标志的指令,这些统称为“新方法指令
3、老方法指令 相对于内部市场法规,“老方法”与“新方法”不同,所谓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标准法规组成,设备投放市场之前需要应用这些标准,这两个老方法指令用于潜在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他们被废止。 [1] 老方法,地面设备 理事会指令76/117/EEC O.J. No L 24 ,1975.12. 18 有关潜在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会指令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关潜在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79/196/EEC有关潜在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000的修正A1:2002EN50019:2000潜在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勘误表EN50020:2002潜在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本安型"i"EN50021:1999潜在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型"n"EN50054:1998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EN50055:1998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EN50056:1998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EN50057:1998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下限不高于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EN50058:1998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易燃性气体含量不高于(V/V)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EN50104:1998用于氧气的探测和测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EN50241-1:1999检测易燃或0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部分: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EN50241-2:1999检测易燃或0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二部分:检测易燃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EN50281-1-1:1998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第1-1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勘误表对EN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EN50281-1-2:1998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第1-2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维护+勘误表对EN50281-1-2:199。泉州ATEX认证诚信企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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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CEN(非电气设备)、CENELEC(电气设备)、和/或ESTI(电信设备)。这些组织是是**的机构,他们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会并且由欧洲公报(OJEU)出版公布。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的欧洲标准,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这一术语(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是这些指令还确立了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如果协调标准的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或他们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那么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证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畴,协调标准保持着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选择是否参照协调标准。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选择采用协调标准,但它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标准)证明其气产品满足基本要求。按照ATEX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会分别是CENTC305和CENELECTC31。TC305现由5个工作组组成,执行具体的工作:WG1测定物质可燃特性的测试方法;WG2潜在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WG3预防及防护设备与系统;WG4术语与方法;WG5矿用设备和保护系统。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组下设分组(SG),每一组负责一项工作。CENELEC的TC31技术下设分技术会:SC31-1:安装规则。烟台ATEX认证诚信企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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